(2015)庆城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朱福荣与邵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荣,邵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朱福荣被执行人邵齐川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朱福荣与邵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了结此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