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秀娥、梁路军等与石家庄市园林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娥,梁路军,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魏秀娥,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鹿泉市。原告梁路军,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徐彦亮,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四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毕凤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四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5272-X。法定代表人李英波,该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平,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娥、梁路军与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娥、梁路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娥、梁路军撤回起诉。诉讼费8525元,减半收取4262.5元,由原告魏秀娥、梁路军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审 判 员 韩立芹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