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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明园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园,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赵明园。委托代理人闫新武,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30号。法定代表人叶兴针,总经理。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一街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北角宝龙城市广场。负责人黄德顺,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4年8月21日受理的原告赵明园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分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明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明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明园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