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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24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龚涛(另案处理)去到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歌谣ktv楼下,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把风,同案人龚涛负责推车,两人共同盗窃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同日,民警在花都区新华街大塘边村一公厕旁抓获被告人刘某,并从被告人刘某处起获上述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2元。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穗花价鉴(赃)(2014)9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对被盗电动车的指认,同案人龚涛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赃车的指认,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对赃车、作案地点的指认,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起获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金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剑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