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焕华,周林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奚焕华。被告周林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焕华与被告周林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奚焕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焕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奚焕华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