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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与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负责人:周敬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萍,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小军,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与被告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