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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仁智与唐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智,唐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田仁智,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兵,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智与被告唐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仁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仁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