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赵淑芬与张文大、王彩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芬;张文大;王彩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古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赵淑芬,女,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大,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唐钢中厚板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彩艳,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芬与被告张文大、王彩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淑芬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