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皓与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5号原���王皓,男,1989年8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汝泉(原告王皓之父),1954年7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杰,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皓与被告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皓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新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