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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拴民与被告脱春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拴民,脱春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毛拴民,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脱春龙,男,汉族,成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拴民与被告脱春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拴民于2015年2月10日以其与被告脱春龙的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拴民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退付原告毛拴民4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