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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丽与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丽,成名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李素丽,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成名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张河村。本院受理原告李素丽诉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名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素丽承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