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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闵恩洲诉被告胡光国、武汉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恩洲,胡光国,武汉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闵恩洲,汉族。委托代理人曾陈,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光国,汉族。被告武汉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世纪金苑(利南片B栋)4单元7层2-2室。法定代表人周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恩洲诉被告胡光国、武汉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恩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恩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恩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闵恩洲负担。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