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德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德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德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辛国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博,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何良福,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喀左龙翔煤炭经销中心,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利达煤炭市场。法定代表人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德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喀左龙翔煤炭经销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德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翠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盖昱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