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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周元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元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周元元,女,1984年1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于2012年12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元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元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元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元元谎称有熟人可以不用上驾校,不用考试便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雷某某、杜某等50余人办证费用共计109600余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元元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表扬2次,2014年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宋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元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元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