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孙丁丁。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包乾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