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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路小朋与乔满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路某某,女,1958年12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乔某某,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路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