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路小朋与乔满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路某某,女,1958年12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乔某某,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路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