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丁振才与天津竹苞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大东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振才,天津竹苞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大东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振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竹苞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儒,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大东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卢自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鸥艺,该公司职员。被���诉人(原审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A座。负责人凌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伟,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振才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振才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振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丁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