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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仕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仕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尹仕炎,学生。法定代理人尹吉武,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6号。代表人杨军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尹仕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竹山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第(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