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杨兆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兆丰,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012年11月13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兆丰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兆丰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街浩瀚星空网吧内,将毒品“冰毒”2克贩卖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兆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和尿样检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兆丰的前罪情况有刑事判决书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兆丰,明知是毒品冰毒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兆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兆丰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兆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