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邓法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光斗等与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张光斗,刘兰瑞,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民委员会,李心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王桂芝,女,生于1961年5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张光斗,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兰瑞,女,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姚光辉,该村主任。被告:李心品,男,40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张光斗、刘兰瑞诉被告邓州市张楼乡谷楼村民委员会、李心品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芝、张光斗、刘兰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芝、张光斗、刘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