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开宝与石家庄开发区和太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宝,石家庄开发区和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502-1号申请执行人吴开宝。被执行人石家庄开发区和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太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全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恢复执行,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家庄开发区和太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