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魏春福、朱晋江与刘燕云物权保护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春福,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晋江,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茂强,山西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云,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晓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炎,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春福、朱晋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春福,上诉人朱晋江的委托代理人李茂强,被上诉人刘燕云的委托代理人高晓萍、惠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0元,退还给上诉人魏春福10150元,退还给上诉人朱晋江10150元。审 判 长 段新娥审 判 员 王迎芳审 判 员 崔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兼)书记员 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