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丁正兵与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兵,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937-2号申请执行人丁正兵,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曙光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洪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柏勇,居民,原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丁正兵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柏勇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部分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4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