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文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文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212号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101号华林君邸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梁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松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优雪,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文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文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交纳部分物业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