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扣留、提取执行裁��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163-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在宜城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某执行款31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靳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