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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平与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平,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平,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刘宏焰,该清算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冯平因与被申请人西北二棉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清算组(简称“西北二棉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和1997年签订的两份停薪留职合同均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申请人对内容及起止日期并不知情。1998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二劳发(1998)045号《关于对冯平的处理决定》未送达给申请人本人,应为无效。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经查,申请人与原西北国棉二厂及原西北二棉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和1997年签订的两份《停薪留职合同》系在申请人本人自愿申请,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故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应当知悉合同内容,并无不妥。该两份《停薪留职合同》内容中均约定,“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仍未办理返司上班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而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返司上班的书面申请,且申请人曾在庭审中承认其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向被申请人继续缴纳养老金和管理费,故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作出西二劳发(1998)045号《关于对冯平的处理决定》,认定申请人系自动离职,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处理结果必须送达本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该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父母处,故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综上,冯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