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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秀泉人民陪审员  郑品官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