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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津市市雅琪制衣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津市市。法定代表人雷光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津市市雅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法定代表人易长永,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津市人社局)与被执行人津市市雅琪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津市市雅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雅琪制衣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7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津市雅琪制衣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13日向津市雅琪制衣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指令书,津市雅琪制衣公司在该文书送达后未依法缴纳。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津市雅琪制衣公司送达了津人社监决字(2014)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津市雅琪制衣公司未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且津市人社局向津市雅琪制衣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指令书后仍未缴纳,故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津市雅琪制衣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欠缴的社���保险费共计599657.08元,如数缴纳到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津市雅琪制衣公司在该文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津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津市雅琪制衣公司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院认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7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4)17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芳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韩先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