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东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613号罪犯刘东林。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1)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珠中法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年十月二日止。罪犯刘东林在服刑期间因患胃溃疡并出血、重度贫血等病,于2004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保外就医期满后,该犯未按期归监,监狱多次发函督促归监并派员收监日均未果。2008年8月监狱对其实施上网追逃,2011年8月20日该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监。依据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湘监管刑复(2011)第64号文件,关���保外就医超期罪犯刘东林刑期处理的批复:罪犯刘东林保外就医超期的五年八个月十七天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刑期执行至二○一七年五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刘东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26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湖南省邵阳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定罪犯刘东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东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系病犯,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