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76号原告: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胜。被告: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益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6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东锦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