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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清福与张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清,张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高福清,男。委托代理人于景诚,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福诉被告张桂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福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