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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50号罪犯黄健,农民,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被告人黄健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黄健、沈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1月5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军、黄健撤回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健准予减刑十五日(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