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赞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