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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范运珍与杜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运珍,杜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63号原告范运珍。被告杜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运珍与被告杜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运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运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运珍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