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祁建军与被告围场镇星源广告装饰部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星源广告装饰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祁建军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星源广告装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军与被告围场镇星源广告装饰部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祁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