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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星诉被告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星,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56号原告:王华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帆,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星诉被告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