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陕AX**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已提交价值相当的现金存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X**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