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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于丁一与耿金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丁一,耿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于丁一,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耿金泽,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丁一与被执行人耿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耿金泽应给付于丁一执行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52500元。耿金泽未履行调解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耿金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的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耿金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的账号×××内存款52500元,此款从2015年3月起每月扣划1500元,至执行款52500元扣完为止。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