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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终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萍与扬州市广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扬州市广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1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扬州市立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卢慧勇。委托代理人崔岱、陈双虎,扬州市广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员工。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广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萍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