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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肖良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0号罪犯肖良云,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6日作出(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良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肖良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肖良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肖良云的量刑部分;被告人肖良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肖良云在执行期间,2002年9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肖良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肖良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肖良云与其丈夫彭某某因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嘴打架。2000年2月10日夜,被告人肖良云和彭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肖良云持斧头将彭某某砍倒在床上后,又连续猛砍彭的头部,致彭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肖良云随后用棉被盖着彭的尸体,于次日上午9时许逃离作案现场,同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良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邢某某、祝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良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良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