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凌朝天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县人民法院刑庭,凌朝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许宜况。被执行人凌朝天,现在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凌朝天财产刑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惠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