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某宇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定合议庭成员为周会梅、崔颂涛、郭宝江。审 判 长 周会梅代理审判员 崔颂涛陪 审 员 郭宝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