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芳与马武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武汉,张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武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回族,1955年1月1日出生,西安汽车学会出租汽车专业委员会会长。上诉人马武汉因与被上诉人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武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武汉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武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马武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 新 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