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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芳与马武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武汉,张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武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回族,1955年1月1日出生,西安汽车学会出租汽车专业委员会会长。上诉人马武汉因与被上诉人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武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武汉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武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马武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 新 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