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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子保与马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保,马连,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保,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X镇X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君山,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应县司法局工作。系王子保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连,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X镇X村人,现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田仁,系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子保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子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君山,被上诉人马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