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子保与马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保,马连,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保,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X镇X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君山,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应县司法局工作。系王子保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连,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X镇X村人,现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田仁,系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子保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子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君山,被上诉人马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应县南河种镇大穗稔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