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杜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