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孔宪凤、张玉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发,孔宪凤,张玉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发,男。委托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宪凤,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德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洪发因与被上诉人孔宪凤、张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洪发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李洪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霞审 判 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