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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满岐等五人与张国东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杰,刘桂伶,孙俊胜,郭满岐,王廷凯,李志,张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杰申请执行人刘桂伶申请执行人孙俊��申请执行人郭满岐申请执行人王廷凯申请执行人李志被执行人张国东担保人张营本院在执行郭满岐等五人与张国东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即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东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子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