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睿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23号罪犯熊睿,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徽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军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认定熊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一级士官军衔。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8月19日裁定裁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政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剥政改为六年。现刑期止日2026年9月1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熊睿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熊睿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记功奖励。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2年12月、2013年5月获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在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睿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