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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秦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席某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甲,席某乙,永登县某镇某村二社,永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秦民初字第41号原告席某甲,男,生于1967年6月1日,汉族,永登县农民。原告席某乙,男,生于1970年2月24日,汉族,永登县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县某镇某村二社。负责人张忠泉,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瑞元,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甲、席某乙诉被告永登县某镇某村二社、永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甲、席某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甲、席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甲、席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席某甲、席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