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范良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良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89号罪犯范良元(自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良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良元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良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